敦化市劳动保障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敦化市劳动保障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敦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专家学者、驻敦大企业、市内有关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实际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市劳动保障工作者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大力倡导“钻研、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工作者的经验、智慧、才干与作用,做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学术自由,公正、民主,尊重知识,忠于真理,切实维护劳动保障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其意见和呼声,正确引导劳动保障理论创新,搭建劳动保障理论研究工作平台,为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服务,为促进我市劳动保障工作的全面发展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敦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敦化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领导机构。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敦化市敖东北大街 1051 号(敦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邮政编码: 133700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劳动保障科学技术交流;
(二)编辑、发行有关劳动保障业务政策法律法规资料和协会刊物;
(三)组织和开展劳动保障科普宣传教育、公益活动,提高全民文化素质;
(四)对全市有关劳动保障业务、管理与经济发展、政策、决策等提供建议;
(五)从实际出发,从理论上探讨和研究我市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为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献技献策,提供参考;
(六)组织并开展劳动保障学术论文、科研、调查报告的调研及相关工作;
(七)代表我市劳动保障界开展与国际、国内、省州及相关组织的友好交流、交往与合作;
(八)配合市劳动保障局各基层单位、业务科室,组织、审定劳动保障政策的执行工作;
(九)组织劳动保障工作者开展业务培训、继续教育、业务考核,提高全系统劳动保障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全市劳动保障管理体系标准化工作;
(十一)开展劳动保障法律业务咨询和全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安全评估及风险评价活动;
(十二)承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主要以劳动保障系统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事业单位为主。个人会员主要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事业单位劳动保障系统的负责人、分管劳动保障的管理人员、科研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劳动保障领域中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学术上具有一定影响或取得一定成就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查;
(三)申请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成为正式会员。
(四)由秘书处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三)优先、优惠在本会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理论文章;
(四)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科技消息和文件等;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可以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七)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支持本会工作;宣传本会作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尽力为活动提供条件,协助解决本会困难;
(四)积极参加本领域内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和实践活动,撰写和提交学术论文及理论文章,积极参加研讨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社会各界对本会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供有关报告;
(七)单位会员应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广本会推荐的科技成果,并积极率先应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举办劳动保障学术报告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交流活动等;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大会以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取得半数以上到会代表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大会决议;
(二)向大会提交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的报告;
(三)筹备召开大会;
(四)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大会增选理事或常务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经理事会决定。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本会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决定办事机构各部门的设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与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的项目资助及有关单位批转项目拨款;
(三)主办单位投入注册资金;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自有资产所产生的经济收入;
(六)本会其他合法收入;
(七)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07 年七月十二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