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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和本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法规;负责全市离休干部、二等乙级革命伤残人员医疗管理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管理,承办具体医疗保险业务;负责各项医疗保险费收缴、支付和运营,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会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医疗保险费安全运营,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及时核准个人账户资金,提供咨询服务,维护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约定医疗机构共同为参保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坚持“应治必治,因病施治,合理用药,节省费用”的原则,加强对医患双方规范管理,认真执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确保收支平衡,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法规、规定,不缴纳或不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费等行为的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定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提请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宣传解释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妥善处理医疗保险业务中发生的具体问题。
  内设4科室。(1)综合财务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财务工作合法运行,会计信息准确及时;审核监督各项医疗费用拨付使用情况;掌握各项基金、医疗费用的运行情况,及时提出预警报告;及时与银行核对各项基金、医疗费用的收支情况,计算个人账户利率;按规定支付结算各项保险基金及医疗费用;定期汇总、分析、上报各项医疗费用的征缴、使用业务报表、编报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各项基金及医疗费用的使用情况;负责规范化建立各项医疗保险财务统计、财会台帐,装订传票和归档。协调处理中心日常行政事务和后勤保障工作。(2)基金征缴一科:负责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基金的统计、征缴和计算机网络维护;确定参保单位,为各类参保人员登记、建档。为各类参保人员办理证、卡;根据规定建立参保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账户;核定缴费基数;制定征缴计划,欠缴的催缴,征缴各项医疗费用;随时掌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增减变化情况;按规定时间及时审核住院票据、做出医疗费拨付清单;审批参保人员的转诊、转院。(3)基金征缴二科:负责大病医疗保险(原企业单位参加的大病医疗保险,暂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医疗办法执行的部分)、生育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医疗费用审核、制作拨付清单。审批参保人员的转诊、转院。(4)监督管理科:负责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计、征缴和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监督检查医疗保险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政策的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和指导;经常性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努力提高医药综合质量;负责处理医患双方纠纷和来信来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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